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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才当半年就被抓起来了。”2007年9月14日,当丰城警方对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的市司法局局长任卫平进行刑事拘留时,丰城政界一片愕然。
近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任卫平有期徒刑6年。审理此案法官称,任卫平是在担任丰城市供销社联合社党委书记期间涉嫌犯罪的。
关照他人违规经营化肥
现年48岁的任卫平2007年2月调入丰城市司法局主持全面工作。此前,任卫平担任的职务是丰城市供销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市供销总公司总经理。
2002年上半年,刘某得知经营化肥生意获利可观,但自己并没有专营化肥的资格。这时,有人告诉他,如果找到任卫平一切就不成问题。经人介绍,刘某与任卫平相识,经过数回感情联络后,双方建立起了信任。当年12月,任卫平利用职务之便,使刘某以承包丰城市供销社总公司的形式,违规经营化肥。
按事先约定,刘某与丰城市供销社总公司签承包合同时,刘某应交纳租金4.2万元,但他实际只交了5000元,尚欠3.7万元租金。
2003年1月份,刘某为感谢任卫平的关照,以支付任卫平妻子工资(每月1000元)的名义,分多次共送给任卫平1.6万元。
2004年6月,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刘某应在结束承包之前,清偿所欠丰城供销社承包费和租赁费3.7万元。但刘某不想付现金,想以一些旧办公桌和一辆旧的小卡车来抵账。为达到目的,刘某来到任卫平办公室,送给其4000元。任卫平收下这钱后,同意刘某用旧物冲抵承包费和租赁费。
经查,刘某在承包丰城市供销社总公司过程中,拖欠他人货款,致使丰城市供销社总公司被起诉并被冻结其账户上的企业改制专用资金,最终,供销社总公司为刘某垫付货款等费用45万元,造成丰城市供销社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不评估不拍卖擅自处置资产
2004年8月,吴某得知吗咪公司要处理一批旧的机电设备后,便想以超低价拿到这批旧设备,再转手出售。吴某在任卫平的关照下,吗咪公司对所出卖的旧电机设备未进行评估,也未进行拍卖,吴某便顺利地以7万元的低价格购得;之后,吴某将这批机电设备出售给收购废品的人,共卖得人民币11万余元。当年11月,吴某送给任卫平人民币2万元,以示感谢。
2005年底,吴某原承租的丰城市供销社综合大楼、市三中门口旁边的12个店面到期,其为了能续签承租合同,吴某多次向任卫平提出原价续租这些店面;经任卫平出面协调,在门面出租未进行公开招租的情况下,吴某顺利以原价续租到了这些店面。事后,吴某送给任卫平现金1万元。
借“人事任免”收受“人情款”
2003年8月份,经供销社批准,同意黄某重组了棉麻经理部继续运转,为感谢任卫平对其工作的关照,黄某从棉麻经理部小金库中拿1万元钱送给任卫平。
2005年6月间,黄某和任卫平等到无锡,在一公司结算到借款利益后,送给任1万元。这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任卫平的车上,黄某再次送给任卫平2万元(2007年3月底,任卫平退还黄某2万元)。
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来到任卫平办公室,为了感谢任卫平在他2003年8月份返聘棉麻经理部工作,送给他1万元。
史某是供销社系统员工,2002年8月份供销社系统改制前,任卫平提升他当了废品公司的经理,从而避免了被淘汰的危险。2004年8月的一天,史某把1万元人民币送给任卫平,说是祝贺他女儿考上大学的贺礼,史某实质是感谢任对自己的关照。
投案自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庭审中,任卫平的辩护人提出任卫平具有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
丰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对任卫平进行了初查,并于2007年8月16日对被告人任卫平实施了“双规”,于2007年9月14日解除“双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为此,任卫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自首的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任卫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不含案发前退还的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任卫平亲属为其退回了全部赃款。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任卫平有期徒刑6年。
□文/江岚、陈文平、记者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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